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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陈婵娟律师帮助下与对方达成和解

作者:陈婵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01 10:46 浏览量:1269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调解有利于双方快速结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避免繁杂的司法程序,在解决当事人诉求的同时,最大程度节省当事人的财力、精力和物力,本案中龚某和吴某因合同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0万余元,最终成功调解,快速完成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龚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婵娟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案情概述:

原告龚某某系生产经营各式打火机配件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吴某某素有业务来往。原告提供锌原料给温州市某有限公司加工成产品锌,再提供给被告吴某某进行抛光喷漆(产品锌由被告吴某某直接向温州某有限公司提取),被告加工完毕的产品交由原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加工后的余料再由被告退回给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以循环利用,被告以此向原告收取加工费,其中不合格的产品和加工后的余料统一按29号产品锌结算。

2010年2月4日,原、被告对加工业务进行了一次结算,原告欠被告加工费37000元,被告处尚有原告的产品锌。嗣后,原、被告继续业务往来至2010年4月份,又产生相应的加工费及余料。因双方未能就业务结算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672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定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前退还原告龚某某29号产品锌6071公斤,由被告吴某某负责退到温州市某有限公司;

二、原告龚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前归还被告吴某某2010年1月份至4月份加工费67629.23元;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0元,由龚某某承担。


【律师解析】

律师解析:

发生民事纠纷,调节有什么好处?调解可以快速结案,快速实现权利,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调解工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充分讲明道理,分清是非,促使诉讼双方言归于好,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当事人的双赢。


【本案结语】

本案中,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成功调解这起民事纠纷,节省了当事人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了最大的经济效益,既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又缩减了时间,减少繁冗的司法程序,若你也遇到此类民事纠纷想进行调解,不妨找我们律师寻求帮助,一定尽最大能力尽快完成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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