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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婵娟律师帮当事人成功追回本金与利息

作者:陈婵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01 10:47 浏览量:1843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贷款人是否有权让借款人随时还款呢?本案中,贷款人与借款人系亲属关系,借款人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贷款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要求立即还款诉求能否被支持?对于这一点,且看陈婵娟律师针对个案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

原告: 项某一

委托代理人:陈婵娟律师

被告:项某二、胡某某,双方系夫妻关系

案情概述:

被告项某二、胡某某1994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日,被告项某二向原告项某一借款1.5万元并出具领款凭证。约定借款利息1分;2014年11月1日,被告项某二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领款凭证,约定借款利息1.5分。以上借款2.5万元发生后,被告项某二仅于2014年12月28日支付利息500元,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付。故原告项某一向法院起诉讼,要求被告项某二、胡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审判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被告项某二、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项某一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诉讼费57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项某二、胡某某共同负担。


【律师解析】


陈婵娟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

1、双方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应如何界定?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

本案中,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注意时效性问题。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贷款人应在诉讼时效3年内提起诉讼,如超过诉讼时效性时将不受法律保护。

2、被告胡某某与被告项某二系夫妻关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问题涉及是婚姻法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陈律师解析,如本案中若胡某某能够举证证明项某二所借款项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即使胡某某与项某二系夫妻关系,仍然可以对抗项某一的情求,无需与项某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结语】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以上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你也正在经历民间借贷纠纷,可寻求陈婵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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